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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盐国税发〔2016〕31号 江苏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盐城市国际税收重点工作及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知

江苏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盐城市国际税收重点工作及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知
盐国税发〔2016〕31号
江苏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盐城市国际税收重点工作及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知
盐国税发〔2016〕31号
全文有效
2016.5.23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2016年度盐城市国际税收重点工作及绩效考核指标》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推进我市国际税收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
1、2016年度盐城市国际税收重点工作
2、2016年度盐城市国际税收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1:2016年度盐城市国税局国际税收重点工作
2016年,我局将围绕总局、省局全年国际税收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省局《打造江苏国际税收升级版的实施方案》和《2016-2018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关注要点和举措》,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推进国际税收管理现代化。现将2016年度盐城市国际税收重点工作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完善国际税收管理机制。
适应省局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以风险管理统筹国际税收事项,打造三个“一体化”:
1、调整管理层级,实现市县一体化。构建以市局大国处为核心的国际税收管理团队,负责全市重大复杂跨境交易的风险应对,各县(市、区)局固化专业队伍,负责辖区内跨境事项的集中管理应对。
2、明晰工作职责,推进前后台一体化。根据职责清单,前台负责关联交易申报审核、境外投资数据申报、非居民合同备案、协定待遇备案、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资料完整性审核和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后台做好非居民和税收协定后续管理、风险信息收集和分析比对、国际情报交换、境外投资企业管理服务等工作,建立业务标准和流程要求,实现前后台有机衔接。
3、规范工作标准,健全管理调查一体化。做好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申报、情报交换、非居民重大管理事项的集体审议,形成流程规范、岗责清晰、核查到位、问责有力的内控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执法风险、廉政风险。
二、夯实国际税收管理基础。
结合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醒纳税人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申报、非居民税款扣缴申报、非居民合同备案、对外支付备案、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特殊税务处理备案义务,确保全市关联交易业务往来申报率、准确率达到100%。今年将着重做好以下国际税收基础管理工作:
1、强化同期资料准备管理。各地应配合市局收集整理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报告,借鉴BEPS《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和分国信息批露指引》的标准重新审视同期资料的披露质量,如发现纳税人提供的同期资料流于形式,存在信息缺漏、数据矛盾、可比分析不充分、特殊因素调整缺乏合理依据等问题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市局将建立同期资料准备企业风险模型,筛选具有较大避税风险的企业,集中全市骨干力量开展特别纳税监控管理;各地应选择不少于一户同期资料准备企业开展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内控测试,分析企业利润水平是否合理、职能定位与利润分配是否匹配、实际经营活动与盈利状况是否一致,在8月底前完成同期资料质量审查和关联交易内控测试。市局将适时抽审,掌握关联交易重点企业的避税动向,对同期资料质量较差的企业提高风险评级,并作为特别纳税监控管理重点关注对象。
2、建立对外支付备案审核制度。完善后续报告信息,各地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做好与纳服部门的衔接工作,审核重大对外支付合同,加强对外支付年度风险分析。
3、建立税收协定备案审核制度。各县(市、区)、市一分局应于季度结束前5日内报送税收协定台账和协定备案资料,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税收协定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市局将对各地按季上报的协定待遇备案资料按不低于30%的户数进行抽查,防范非居民纳税人滥用协定风险。
三、提高风险管理应对质效。
根据国际税收改革任务,市局将配合总局、省局做好国际税收复杂事项、跨区域集中管理事项、反避税事项的风险应对。结合本地区跨境税源特征,补充建立特色风险模型,找准本地区的风险企业;各地应积极开展BEPS成果的实践运用,统筹关联交易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关联交易内控测试、非居民税源监控等手段,做好辖区内跨境事项的集中管理应对。市局将加强风险筛选、任务分配、预案预审、结案评审、结果监控分析的全过程管理,直接组织开展对重大复杂跨境交易的风险应对,同时利用定期评审与业务培训、案例教学、及时指导方式,为应对分局提供业务支撑,提高我市国际税收风险应对深度。各地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局报送季度国际税收应对成果,在应对过程中加强与市局的沟通汇报工作。
四、加强国地税联动合作。
根据《国地税合作规范2.0》的要求,加强执法协作,与地税部门合作建立跨境税源协作监管机制,协同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缴管理和常设机构管理;加强信息聚合,共享对外支付、境外股权转让等数据,开展联合分析,查找潜在风险点,联合开展风险应对;加强国际税收服务,定期交换“走出去”企业清册,共同受理“走出去”企业境外涉税诉求,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联合宣讲,发挥税务机关的保驾护航作用。
五、提升对外投资税收服务。
各地应及时关注本地“走出去”企业发展动态,主动与发改委、商务局、外管局、国资委等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合作,以支持“一带一路”战略和国际产能与装备制造合作为重点,为“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抵免、享受协定待遇、解决跨境涉税争端提供税收支持,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引导企业立足全球价值链布局进行合理税收安排,降低跨境经营税收成本和风险。10月31日前总结具体服务案例和举措,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市局大国处。
六、开展大数据集中分析。
积极发挥大数据分析服务国际税收管理的作用,以分析看形势,因形势促管理。各地应监控本地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动情况和对外支付、非居民税收潜在风险,持续做好非居民税收收入分析,每季度结束前1日内完成《非居民收入统计分析报告》;半年度结束后5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分析报告》并制作《对外支付备案台账》;7月5日前完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总结及数据包》;对本地年度跨境交易风险进行专题分析,并于7月底前上报市局大国处。
七、深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一方面运用情报交换核查跨境涉税风险,发挥情报的威慑作用,各地应加强对情报信息敏感性的把握,在8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1份专项情报线索;另一方面做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生效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对纳税人开展适度宣传,规范好与股息、利息和资产性收入相关的金融账户管理,积极研究金融交换数据的运用、税收影响的评估和应对预案。
八、推进重点项目业务创新。
根据国际税改的新观点、新方法,结合本地跨国公司经济特点,各地可以参考以下项目,选择一到两个创新项目开展实践,也可突破以下项目,于7月5日前上报市局项目内容,12月5日前完成跨境税源评估案例并上报市局参与交流评比:
- 探索职能定位与利润归属的合理匹配。
基于全球价值链分析,从“看全球、看中国、看企业”的全新视角判断跨国公司职能定位与利润归属的合理性。“看全球”,即从全球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集团盈利状况看中国企业的职能定位和利润水平是否正常;“看中国”,即看在华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处理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放到整个集团中去看来源于中国的价值创造是否得到合理回报;“看企业”,则是关注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价值创造与利润分配是否相符。
- 探索本土化无形资产的利润回报。
运用BEPS行动计划无形资产项目的最新成果,着眼无形资产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利用过程中的本土化贡献,结合近年对本地化研发企业开展的项目调研和监控管理实践,进一步探索本土化研发或营销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贡献程度的衡量方法,合理体现本土化无形资产在利润分配中的份额。
- 探索地域特殊优势的量化方法。
抓住中国政府对公共设施和服务的巨大投入、国内研发人员和高附加值劳务相对价格低廉这两大特殊因素,探索其对价值创造的贡献,依托转让定价个案处理,逐步形成特殊优势量化的操作方法,形成可推广的规范标准。
- 探索转让定价方法的创新。
打破一味运用基于“单面”分析的交易净利润法的思维惯式,在跨国税源管理实践中,谨慎稳妥地探索运用利润分割法和价值贡献分配法,基于交易双方的“双面”分析判断转让定价结果是否合理,立足全球价值链的“全面”分析把握利润分配是否恰当。
- 探索同期资料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借助各国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立法、生效的有利契机,强化对同期资料企业的监管和文档质量要求,抓住重点企业组织沟通与宣讲会,与跨国集团海外高层建立联系,规范企业同期资料准备行为,将准备质量与企业风险等级评定相联系,切实发挥同期资料促进企业自我遵从的作用。
- 探索数字经济下来源国征税权的维护。
面对数字经济的发展给居民国、来源国征税权划分原则带来的挑战,在以往年度开展数字经济下非居民承包工程和劳务情况专项调研的基础上,尝试引入“显著经济存在”等概念进行常设机构判定,对网上提供产品的跨境交易根据价值创造地理论尝试征税,探索能够有效指导实践的政策建议和管理措施。
- 探索税收管辖权的拓展。
按照BEPS行动计划所达成的利润应当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共识,对境外无实际经营、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境外注册企业,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防止搭建离岸架构造成的“双重不征税”问题。
- 探索国际情报信息的增值应用。
借鉴国外同行对国际情报信息利用的经验,拓宽情报的信息来源和使用范围,提高境外信息搜集运用水平、外来情报核查质效以及情报延伸使用能力,发挥情报在打击逃避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附件2:2016年全市国税绩效管理考评指标(国际税收管理指标)
绩效内容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考评标准
分值
考评周期
工作监控
税收风险管理
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20分
国际税收管理
跨境税源风险监控
1、情报交换工作。筛选本地跨境交易避税线索,在3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各向市局报送1份专项情报线索,未报送或未及时报送,每份扣1分。
2分
按年考核
开展业务指导
2、跨境税源风险应对工作。根据省、市局推送的跨境风险企业,结合本地发现的跨境管理风险,年底前至少报送1个案例参与交流评比,未报送扣1分,未实现国际税收应对成果的扣1分。
2分
按年考核
开展预案评审、案例评比、跟踪质疑等形式进行监控。
3、国际税收分析工作。季度结束前1日内完成非居民收入分析报告,未报送或未及时报送,每次扣0.25分;对本地年度跨境交易风险进行专题分析,并于7月底前上报市局,未报送或未及时报送,每份扣0.5分;分析内容缺乏针对性、与本地跨境税源特征缺乏联系度、缺乏切实有用的工作措施的扣0.5分。
2分
按年考核
开展业务指导
4、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各地关联交易业务往来申报率、准确率应为100%,每低1%,扣0.2分,2分为限。对同期资料准备企业未审查或未进行关联交易内控测试的,每户次扣0.5分,以2分为限。
2分
按年考核
开展业务指导
5、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办税服务厅受理协定待遇备案资料不完整,每户次扣0.5分,以2分为限;各地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于季度结束前5日内报送税收协定台账、每年1月15前报送税收协定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未报送或未及时报送,每份扣1分。
2分
按年考核
于季度终了3个月内对该季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抽查,同一条款的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享受该条款待遇非居民纳税人户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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