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06刑初196号 被告人倪柏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倪柏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7)苏0106刑初196号
被告人倪柏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3-29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06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2011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6年7月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5日至6月24日间,被告人倪某某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发生的情况下,介绍董某、倪某重、王某、崔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73.25万元,虚开的税款数额35.06643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倪某某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发生的情况下,介绍董某以冀州顺祥棉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倪某重实际控制的南京恒棉尚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53.25万元,虚开的税款数额17.630532万元。上述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国税局认证抵扣。
2、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倪某某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发生的情况下,介绍王某以无锡润霖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崔某负责的江苏迎龙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0万元,虚开的税款数额17.435899万元。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0份在国税局认证抵扣,抵扣税款数额16.99419万元。王某向被告人支付介绍费人民币2400元。
2016年6月30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城负一楼肯德基餐厅内将被告人倪某某抓获归案。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案发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说明、增值税申报表、抵扣证明、认证结果通知书、行政拘留查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倪某某、崔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截图以及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倪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彭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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