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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18]17号 常熟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税收协同共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政府
常熟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税收协同共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17号
常熟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税收协同共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17号
全文有效
2018年4月14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税收协同共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税收协同共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促进常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55号)和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税收协同共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同共治,是指财税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管理、协作配合。
第三条 本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不断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常熟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实现“两聚一高”新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协同共治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收协同共治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组织保障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常熟市税收协同共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税收协同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国税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全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业务协调、技术维护、考核宣传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将税收协同共治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信息传递要求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信息传递和沟通协作。联络员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税收协同共治工作会议,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各项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全市税收协同共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对于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相关的支出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
第三章 数据传递与信息共享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科学分工、紧密配合、高效运转的涉税信息传递与应用工作机制,打破部门数据“碎片化”局面,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成员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税收协同共治平台传递涉税信息。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递,确保传递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做好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明确对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常熟市财政局:提供发放财政补贴收入、免税资格认定、代理记账公司备案等信息。
(二)常熟市审计局:提供审计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涉税信息。
(三)常熟市人民法院:提供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裁决、调解、执行和拍卖信息,企业破产及涉税案件查补等信息。
(四)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提供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企业跨境投资备案和重点项目立项等信息;提供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等信息。
(五)常熟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地籍管理、不动产登记及其空间地理等信息。
(六)常熟市环境保护局:提供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和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等相关信息。
(七)常熟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企业的重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以及国有性质企业工资薪金的限定数额等信息。
(八)常熟市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业企业利润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九)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提供税务登记、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欠税公告等信息。
(十)常熟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供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拟上市企业、已申报拟上市企业及已挂牌上市企业等信息。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常熟市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常熟市支局:提供对外借款、外债登记、企业或个人服务贸易对外付(收)汇等信息。
(十二)常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供建筑工程招投标项目和其他公共资源等交易信息。
(十三)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企业和新兴产业企业等信息。
(十四)常熟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信息;提供专利技术认定及转让等信息。
(十五)常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商业性演出及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十六)常熟市体育局:在商业性体育比赛及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十七)常熟市公安局: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新增驾驶员、旅馆行业客流、自然人户籍、家庭成员关系、外来人口登记和房屋租赁等信息。
(十八)常熟市司法局:提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执业证书发放及大宗交易合同公证等信息。
(十九)常熟市水利局:提供水利建设项目等信息。
(二十)常熟市粮食局:提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单及国有储备粮销售等信息。
(二十一)常熟市民政局:提供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登记,自然人婚姻登记及捐赠等信息。
(二十二)常熟市商务局:提供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备案、全市企业境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化、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审批等信息。
(二十三)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二十四)常熟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及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
(二十五)常熟海关:提供进出口总值及分贸易方式总值数据、大型设备进口等信息,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和查处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处理情况。
(二十六)常熟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烟草经营销售情况等信息。
(二十七)常熟市教育局:提供各类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及教师、科研人员等信息。
(二十八)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创业证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发放、企业年金批准、个人参保、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涉税等信息。
(二十九)常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医疗机构执业新增、变更、注销登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及医疗工作者等信息。
(三十)常熟市旅游局:提供星级酒店外籍管理人员、旅行社及星级酒店等相关信息。
(三十一)常熟市红十字会:提供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等信息。
(三十二)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商品房竣工备案、预售许可发放、网签合同备案及商品房、存量房成交情况统计等信息。
(三十三)常熟市规划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信息。
(三十四)常熟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驾校名单及交通建设项目等信息。
(三十五)常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绿化工程建设等信息。
(三十六)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熟市供电分公司:提供与企业相关的用电等信息。
(三十七)常熟中法水务有限公司:提供与企业相关的用水等信息。
(三十八)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与企业相关的用气等信息。
第十三条 已实现信息数字化的成员单位,应保证内部信息系统无缝接入税收协同共治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自动传递。尚未实现系统对接的成员单位,税收协同共治平台提供工作界面,暂由人工传递涉税信息。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在履行本职工作时如需要税收协同共治平台内数据信息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数据传递至申请单位。
第四章 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税收合作,增强政府税收治理的协同性,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税收协同共治机制,强化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税收执法协助机制,税务部门因履行税收征收职责,需要协助时,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配合。
(一)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税务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并依法予以办理。在税务机关就个案查询不动产信息时提供协助。
(二)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并做好建筑项目登记等工作。
(三)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时,对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要求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对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要求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四)常熟市公安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查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审查本年度的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
(五)常熟银监办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六)常熟市民政局:房地产交易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时,实时提供其婚姻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收协助事项。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税收司法协作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一)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根据税务部门的边控需要,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其出入境证件信息等。
(二)人民法院应为税务部门进行债权申报提供便利,当税务部门采取法律强制手段处理涉税问题时依法提供协助。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加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把纳税、缴费信用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考量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逐步建立起税收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增强全社会税法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遵从环境。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合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税收治理。加强监管、规范社会组织的涉税服务活动。鼓励纳税人使用社会组织提供的涉税服务,探索政府购买税收服务的方式。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 保密责任与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依法保管和使用获取的信息,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责任单位、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制定考核办法,负责具体考核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机构设置变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税收协同共治成员单位的组成情况、信息共享及协作工作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印发的《常熟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常政发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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