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2 10:38:0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
关于对徐州矿务局有关企业年金支付问题的答复意见
苏人社函〔2016〕396号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去产能”中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支付企业年金的请示》悉。经请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年金资金属补充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可以提前支取。对参加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后,新单位没有年金计划或没有新单位的,其年金账户应暂时封存,本人不再继续缴费。
二、参加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加入由受托人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其账户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运营,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直接向受托人申请领取年金待遇。
三、请你公司按国家政策规定向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做好解释工作。未来这些人员在领取年金待遇时如遇到问题,你公司应协助予以解决。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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