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430 总包工程的企业收取的费用如何税务处理?
总包工程的企业收取的费用如何税务处理?
[案例]130002430
一、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即从事建安工程总分包,应由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二、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下列情形除外: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即总包方以上述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分包方以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另外,如果总包方再向业主收取所述的“配合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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