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459 失业人员办理个体营业有没有税费优惠?
失业人员办理个体营业有没有税费优惠?
[案例]130000459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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