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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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2.22
各出口企业:
2018年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即将截止,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涉及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的相关申报期限
(一)可以按期申报退税的
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其退(免)税正式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逾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019年6月19日前)。
注意:请出口企业尽量选择在4月15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以免出现因预审不通过不能办理申报导致申报超期问题。近期发现部分出口企业以为网上申报已成功但实际数据未申报成功的情形,请各出口企业在申报完成后注意核对回执,以免因申报未成功导致超期造成损失。
税务机关将根据海关已传递的电子信息,筛选出2018年出口尚未申报的关单信息,于2019年3月底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各出口企业,供参考。(注意,此数据不作为办理申报的依据!)
(二)无电子信息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1号公告要求,出口企业因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退税正式申报,需要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相应纸质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出口企业备查,其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
凡2018年出口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在2019年4月18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注意:
1、录入《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时不能只录入无电子信息的凭证内容,应将这笔出口对应的所有专用发票和报关单内容逐笔录入,录入申报年月为2019年3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直接报送给审核人。备案后,待信息到了再进行正式退税申报。
2、出口企业如发现长期无信息无法办理正式申报的,可以报送《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逐笔录入无信息的凭证号,纸质资料直接报送给审核人,经审核后提交省局再次调取数据。
(三)符合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的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规定要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请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及相关举证资料,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超期提出延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接受,经审批核准后可按规定延期申报退税。
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延期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原因,真实责任声明;
2、《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纸质及电子数据;
3、办理退税延期申请时,根据不同原因报送相应资料:
(1) 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出口企业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2) 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a)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如接警记录、报案记录复印件;
(b)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邮寄丢失、误递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快递公司(含分子公司)或经营范围具有快递业务的物流公司出具的说明,说明应包括提供邮递物品的单位、时间段、起止地点、丢失或误递原因。
(3)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出口企业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4)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货代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包括起诉书、民事调解书等。
(5) 由于出口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a)出口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b)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的,出口企业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资料:一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和工资支出证明,二是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出口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原则上还应提供离职人员本人离职情况确认证明。
(6) 由于出口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应提供如下资料之一:
(a)改单申请已经海关确认受理;
(b)《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c)改单前后的报关单复印件,并标注修改内容。
二、不能收汇的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2018年出口货物由于公告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一)公告所列视同收汇原因: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下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二)对已申报退(免)税后发现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且不符合《公告》第五条规定要求视同收汇的,出口企业应在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冲减补缴已退税款,并在当月申报出口货物免税。已申报视同收汇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同意的,冲减日期和办理免税申报日期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
三、需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截止2019年4月15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对涉及退税率为0的产品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需提供《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截止2019年3月15日。
四、来料加工业务需核销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五、生产企业2018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应在2019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2018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2019年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以上都需通过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录入并生成相应表格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通过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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