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619 新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何规定?
新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何规定?
[案例]1300026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旧营业税的差异在于明确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了什么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区别于预收帐款。 明确了什么是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明确了建筑业和租赁业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参照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为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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