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汇算清缴事项及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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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汇算清缴事项及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3.26
一、汇算清缴申报的对象:
2018年度在新吴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8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按规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应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4号公告要求,总分机构均在省内的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对于征管转移企业,应在实施征管转移前完成年度申报后办理转出。
二、申报期限:
※ 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要求在4月30日前完成申报。
※ 查账征收企业原则上要求在5月15日前完成申报。
三、报送资料:
1、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除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外,涉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房地产开发、汇总纳税、重组、其他事项的企业还应按照《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附件一)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无需另行报送纸质资料)
2、涉及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请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附件二)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所有《目录》要求保管的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若为适用财税49号文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需于5月15日前按照苏财税12号《江苏省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三)要求报送纸质备案资料至办税大厅。
4、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5、涉及特殊性税务重组的企业,应在4月30日前,到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要求见《关于报送2018年度特殊性税务重组备案资料的通知》及其附件(附件四)。
6、涉及其他事项备案的企业(如政策性搬迁、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等),应在4月30日前,到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报备手续,具体要求见《关于报送2018年度其他事项备案资料的通知》及其附件(附件五)。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强烈建议查账征收企业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申报时,使用“税收政策遵从风险提示系统”,提高申报质量,降低遵从风险。使用方法如下:
1、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1天后,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完成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对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
2、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若确认无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附件1: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
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附件3:苏财税12号-江苏省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4:关于报送2018年度特殊性税务重组备案资料的通知
附件5:关于报送2018年度其他事项备案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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