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1 11:09:17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苏发改规发〔2019〕1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9〕1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9〕1号
全文有效
2019.7.15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01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全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苏发改财金发〔2018〕1216号),现将《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11日
附件
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
建设工程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01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全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苏发改财金发〔2018〕1216号),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打造富有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创投品牌企业,创建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的创投示范载体,持续优化“创业、创新+创投”的创新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和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在前期培育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施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包括开展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和创业投资优秀团队认定工作;实施省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包括开展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和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应为在我省注册、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对创新发展具备引导力和带动力的创投企业。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应为省内对细分行业领域培育孵化成效显著的投资管理人团队。
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和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应为省内创投资本集聚程度较高、创新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环境较好的创投发展平台,包括开发区、产业园区内已规划建设的创投集聚发展区域,以及特色小镇、创新创业载体等。
第五条 创投企业申报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
(二)已按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即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下同);
(三)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成效明显;
(四)通过IPO或并购等多渠道退出能力较强;
(五)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发起募集或管理的创投资本规模原则上分别不少于30亿元、10亿元。
第六条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创投企业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
(二)所在创投企业已按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具有明确的细分投资领域;
(四)扶持细分领域创新创业企业成效明显;
(五)通过IPO或并购等多渠道退出能力较强;
(六)团队及主要负责人不得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四至边界;
(二)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三)出台扶持创投持续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
(四)搭建创投资本和创业创新项目对接机制;
(五)所在区域主导产业突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金融生态环境良好。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在其区域内注册且已备案的创投企业原则上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由省发展改革委于年初印发本年度认定工作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第九条 创投企业、管理人团队或载体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报认定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创投企业,可同步推荐其细分领域投资管理人团队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所有申报材料均需装订成册。
第十条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示范企业材料包括:
(一)《省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评定申报表》或《省创业投资示范企业评定申报表》(原件);
(二)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投资理念、领域和方向,募资、投资、管理、退出情况,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等内容;
(三)营业执照及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四)所投企业名录及基本情况;
(五)完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所管理创投基金的管理协议、所出资创投基金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所获奖项证明材料(若有)(复印件);
(八)信用承诺书(原件);
(九)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优秀团队材料包括:
(一)《省创业投资优秀团队评定申报表》(原件);
(二)团队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包括团队投资理念、领域和方向,募资、投资、管理、退出情况,在培育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等内容;
(三)团队负责人创投管理业绩情况报告;
(四)所投企业名录及基本情况;
(五)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及完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团队所管理创投基金的管理协议(复印件);
(七)所获奖项证明材料(若有)(复印件);
(八)信用承诺书(原件);
(九)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材料包括:
(一)《省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评定申报表》或《省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申报表》(原件);
(二)区域内创业投资发展及服务实体经济情况报告,包括创投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情况、扶持创投发展政策出台情况、搭建创投资本和创业创新项目对接机制(包括项目路演、政策业务培训、创业创新竞赛、项目与资本集中商洽活动等)情况,以及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及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入驻创新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实体企业获创投资本支持情况、各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情况、金融生态环境情况等;
(三)区域内已备案创投企业名录及基本情况;
(四)区域内已备案创投企业完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信用承诺书(原件);
(六)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辖区内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符合第三章申报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机构开展专家评审,采取集中汇报、现场答辩和专家评议等形式进行,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实地核查和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和授牌。
省纪委监委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认定工作。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认定工作,均实行动态管理。获认定企业、团队和载体需每年报送运行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开展跟踪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相应称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获认定企业、团队和载体的发展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八条 对获认定企业、团队和载体,按《全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支持措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其按规定享受其它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获认定企业、团队和载体发生影响运行的重大事项,包括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存在严重失信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及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见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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