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320 分包方应给总包方提供发票吗?
分包方应给总包方提供发票吗?
[案例]130002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建安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以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贵公司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您直接向建设方出具总包合同100万元发票; 分包方劳务队应向您出具分包合同30万元金额的发票。 您扣除分包款的合法凭证应为从分包方劳务队取得的30万元的发票,否则不能差额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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