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1 11:04:09

[案例]130002586 学校举办的培训班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学校举办的培训班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案例]13000258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缴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号)的规定,“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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