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1 11:03:43

[案例]130002576 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事业单位使用民政厅发放的收据需要征收营业税吗?


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事业单位使用民政厅发放的收据需要征收营业税吗?
[案例]13000257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 “ 一、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 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缴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 二、除上条规定以外,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 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 因此您所说的资料费和会务费如果要免除营业税至少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收费类别属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二、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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