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税款有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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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税款有关事项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2.25
为依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税款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通过电子税务局、邮寄办税或者预约办理等方式提出申请,需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附页、经办人身份证件、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等申请资料(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经税务机关审核,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纳税人按规定需提交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时,只需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采取邮寄方式的,报送材料需加盖的公章因特殊情况暂无法加盖的,可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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