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1 11:00:2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海南人社局
关于贯彻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通知(琼人劳保158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省属及中央、部队驻琼单位: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部门及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落实《规定》的具体办法;并相互配合,整体联动,共同做好《规定》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在2000年10月16日至22日,全省举办《规定》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市县可采取设立咨询热线电话、发表电视讲话、在报刊开设专栏、组织技能展示和表演、悬挂大型条幅等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和咨询服务。
二、各市县要抓住《规定》实施的有利时机,根据省人大颁布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重点抓好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对于《规定》所确定的90个工种(职业),要全面落实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要求。2000年7月1日后,凡新招用从事技术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此前用人单位已经招用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核查登记,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在职职工岗位培训,在2001年6月底前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继续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非本专业的技术工种,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各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贯彻落实《规定》的要求作为职业介绍机构的基本业务,在显著位置公告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各市县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职业资格等级水平的项目。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对应聘人员条件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在办理职业介绍时,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
四、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遵守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全省统一在11月份组织对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客房服务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保健按摩师、美容师、美发师、职业指导员、锅炉操作工等10个职业(工种)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责令限期培训,取得证书后再上岗;对美容、美发、按摩等三个工种,可以直接按《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3、宣传口号
4、宣传提纲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6号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二○○○年三月十六日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五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对转岗从事技
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七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6月11日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附件3

宣传口号
1?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2?就业靠竞争上岗凭技能
3?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
4?职业资格证书是市场就业的通行证
5?增一分就业能力多一个就业机会
6?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
7?今天参加培训明天准备就业
8?参加预备制开创新天地
9?劳动预备制培训为你铺通就业之路
10?参加培训掌握技能准备就业

附件4

宣传提纲

一、关于就业准入制度
1.为什么要制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对促进就业有哪些积极意义?
制定这样一个《规定》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也是为了适应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提高效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迫切需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培训制度,特别是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其目的就是要促进劳动者改善素质结构和提高素质水平,进而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的提高。通过实行就业准?的环境;二是可以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和配置,并使其纳入良性发展轨道;三是可以促进劳动者主动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素质,使我国的就业从安置型就业转为依靠素质就业,达到使劳动者尽快就业和稳定就业的目的。
实践证明,凡是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具备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在竞争就业中就会处于优势地位,即使下岗失业也能在短期内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再就业。相反,则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对众多的就业机会而难以实现就业。因此,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增强其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实现高质量就业和稳定就业。
2.制定《规定》的主要是依据什么?
《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规定》是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而制定的,它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遵循的具体要求,并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规定》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规定》共12条。其核心内容是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规定》还同时确定了90个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技术工种(职业)目录。
4?《规定》对用人单位有什么要求?
用人单位招收和使用合格的劳动者到技术岗位工作,是保证生产正常运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生产安全的必然要求。《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正是适应了用人单位的这种内在需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定》,充分行使用工自主权,抵制招工中的不正之风,对职工提出素质和技能的要求,搞好用工管理。
5?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6?国家对新生劳动力就业有什么要求?
《规定》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根据《规定》的要求,今后凡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待业人员以及农村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人员,只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7?目前,许多已经在岗的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不是也会被处罚?
在《规定》发布前,有些用人单位已经招用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对这一情况,《规定》中虽然没有规定要进行相应处罚,但根据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岗位培训,使从事技术工种人员逐步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对职工个人,也要求他们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
8?《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有什么要求?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时应注意什么?
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对应聘人员条件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在办理职业介绍时,对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而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推荐就业。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应聘时,如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应主动出示职业资格证书。
二、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9?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0?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几个等级?证书有哪些用途?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和核发。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11?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12?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3?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如何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对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关于劳动预备制度
14?什么是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15?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16?怎样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通过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来实施。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17?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是否需要经过入学考试?
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需要经过文化考核和能力测试的,由当地政府确定;进入各类职业学校学习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18?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内容是什么?培训期限有什么要求?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19?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如何就业?
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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