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海南人社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培就13 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职业学校,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 日
海南省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省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1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范围
(一) 职业学校学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可以是所学的职业工种,也可以是其它职业工种。
(二) 申报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中的规范名称确定。
二、申报条件
(一) 修业满二年以上的职业学校在学生,可以申报所学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也可以申报其它职业工种的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 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申报所学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已取得其它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 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申报所学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已取得其它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一) 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定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要求和操作技能要求两项。
(二) 理论知识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可结合生产或作业,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命题。
(三) 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理论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在校生职业技能鉴定不合格的,不进行补考,也不保留单科成绩,毕业前重新申报鉴定。
(四) 经认定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职业学校,其毕业生申请所学职业工种的中级及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知识考核合格,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经认定的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可视同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五) 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全省统一鉴定,每年进行2次,5月份和12月份各进行1次。
五、报考程序
(一) 由职业学校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并提交学校和学生的有关材料。
(二)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根据学校和学生的情况,核定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
(三)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准考证;学生凭准考证到指定的鉴定点参加鉴定。?
六、证书与待遇
(一) 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包括视同鉴定合格)的学生,由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求职就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主要凭证和境外就业、出国劳务、研修时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 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据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应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择优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七、组织管理
(一) 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其它部门或单位,未经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不得组织我省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 职业学校学生统一鉴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和考培分离的原则进行。职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场鉴定的,须向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 职业学校学生统一鉴定考场一般设在学生所在学校或所在地区。个别职业工种,如省内无法鉴定需要到省外鉴定的,必须报经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遣送学生到省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其鉴定结果不予承认。
(四) 实行鉴定所(站)和考评员统一选派。鉴定所(站)要按规定组成考评小组,其中校外考评员应占考评小组人数的2/3及以上,任课教师实行回避制度。
(五) 经认定的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考试申报备案制。学校组织考试时,必须提前通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业务主管处室会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巡视员或校外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进行现场指导、监督。必要时,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水平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率达不到80%的,从第二年起取消认定资格。
(六) 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学校 技能 鉴定 办法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3年5月 日印发
(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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