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1 10:50: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二[1994]2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
沪税政二2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
沪税政二29号
全文有效
1994-07-1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实行两档照顾性企业所得税率的企业具体通知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可按原已核定按季或按月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换算,换算后的适用税率按本通知附表执行。对照附表不在18%和27%税率的企业均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按规定税率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后四个月内按规定清缴,多退少补。
四、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一)
(年换算季) 单位:万元
档次
税率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18%
0.75以下
1.5以下
2.25以下
3以下
2
27%
2.5—0.75
5.0—1.5
7.5—2.25
10.—3.

注:第一均含本数;第二档2.5万—0.75万元中2.5万元含本数,以下同,即5 万元、7.5万元和10万元含本数。
附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二)
(年换算月) 单位:万元


税率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1
18%
0.25以下
0.5以下
0.75以下
1以下
1.25以下
1.50以下
1.75以下
2以下
2.25以下
2.50以下
2.75以下
3以下
2
27
%
0.83~0.25
1.66~0.5
2.49~0.75
3.32~1.
4.15~1.25
4.98~1.5
5.81~1.75

6.64~2
7.47~2.25
8.3~2.5
9.13~2.75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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