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1 10:36:3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企一[1998]21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21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216号
全文有效
1998-09-0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度开始执行。对企业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额,我局将布置清算界定,如企业动用这部分结余工资,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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