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9]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环节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环节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环节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月11日
鉴于“三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12月31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原由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包销的桑塔纳轿车的消费税纳税环节,改在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厂环节交纳,即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轿车,应按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28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型桑塔纳轿车的纳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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