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1 10:34:3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9]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19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函3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征收管理,上海远洋供应公司向远洋国轮船员免税供应的卷烟必须专门单独设置免税科目,核算免税卷烟的收入,且必须以外汇结算,每一纳税申报期企业应提供本期已销免税卷烟的清单(包括船名、卷烟的牌号、规格、数量)。
二、分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计划、海关验讫的《报关单》、《核销单》及有关帐户进行核对,并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销售免税卷烟的要依法处理,对超出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的部分应当按规定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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