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四[1999]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1999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1999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地税四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1999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地税四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去年本市物价指数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结合本市人体工商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经研究确定1999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月计税工资标准如下:
完全从事科技业的人均800元;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的人均750元;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行业的人均700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