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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社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校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党校职改〔2015〕2号
各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党校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福建省党校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党校系统教师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水平与能力,更好地促进全省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及国家、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党校系统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党校、行政学院及有关干部培训系统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党校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级别为: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和设区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县(市、区)委党校设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第二章 基本任职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情操,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治学严谨,身心健康,为人师表,能履行好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
第五条 学历要求
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晋升讲师、副教授(高级讲师)、教授(正高级讲师)的,须通过省委党校或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6门课程[县(市、区)委党校教师须通过其中3门课程]的进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1975年后出生晋升副教授和1970年后出生晋升教授(正高级讲师)的,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1970年后出生晋升教授的,还应在境外研修3个月以上,或“985”高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学术科研机构累计研修6个月以上。
第六条 资历要求
教师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须在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4年;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须聘任满2年以上。
正常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聘任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上。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晋升副教授(高级讲师)的,应聘任讲师职务满2年以上或博士后流动站在站满2年以上并出站的。
第七条 资格确认
根据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规定,凡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考核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要求按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
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晋升的,须有1次优秀以上。
第九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1门外语,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免试按闽人发〔2002〕152、154号和闽人发〔2004〕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参加脱产或半脱产专业学习进修,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 实践要求
45周岁以下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前原则上应到实际工作部门锻炼1年以上。其中,晋升副教授(高级讲师)的,参加调研或岗位锻炼累计达1年以上可视同完成实践要求。
第三章 正常晋升专业成果条件
第十二条 助教(助理讲师)
聘任党校、行政学院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第十三条 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项:
1.能独立讲授1门课程或1个主体班次专题。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40课时以上),或教学工作总量达到32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16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2.(1)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师须在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下同)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2篇,其中须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专著(有ISBN号,下同)、译著或参编统编教材5万字以上;
(2)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须在学术刊物发表系列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且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参编统编教材4万字以上;
(3)县(市、区)委党校教师须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设区的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专著、译著或参编统编教材3万字以上;
3.参加本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校)科研课题1项(排位在前3名),或参加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决策咨询课题1项(排位在前3名);
4.获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优秀奖以上;
5.被授予县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2次为“优秀”。
第十四条 高级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项:
1.能胜任且讲授过1个以上主体班次专题。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60课时以上),或教学工作总量达到40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300课时以上);
2.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须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在设区的市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或译著、参编统编教材15万字以上;
3.主持设区市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决策咨询课题1项;
4.获得设区市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2名),或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5.独立讲授2个以上主体班次专题,授课次数不少于8次且获得优质课次数占全部授课次数的比例大于40%;
6.获得设区市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3次为“优秀”。
第十五条 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项:
1.能胜任且讲授过1个以上主体班次专题;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60课时以上),或教学工作总量达到40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300课时以上);
2.(1)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师(除基础课教师外)应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须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或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且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或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其中须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2篇以上,并正式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或译著、参编统编教材15万字以上;
外语、数学、体育、计算机等基础课教师应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
(2)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除基础课教师外)应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论文3篇以上;或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并正式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或译著、参编统编教材15万字以上;
外语、数学、体育、计算机等基础课教师应在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且其中须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3篇以上;
3.主持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市厅级以上党政部门决策咨询课题1项;
4.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等奖以上;
5. 教学成果获得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等奖以上;
6.独立讲授2个以上主体班次专题,授课次数不少于8次且获得优质课次数占全部授课次数的比例大于40%。
第十六条 教授(正高级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第1、2项为必备项:
1.能胜任且讲授过2个以上主体班次专题;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60课时以上),或教学工作总量达到400课时(其中授课工作量300课时以上);获得2次以上优质课(未达优质课条件者,须具备第3—6中的2项);
2.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且其中须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1篇以上,且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学术专著,其中社科类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15万字以上,或译著、参编统编教材撰写25万字以上;
3.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排名前2名);
4.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师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C级1项以上,或二类A级1项以上,或二类B级2项以上;
设区市和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D级2项以上,或二类B级2项以上;
5.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
6.获得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一等奖;
7.独立讲授3个以上主体班次专题,授课次数不少于8次且获得优质课次数占全部授课次数的比例大于50%。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七条 党校系统教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不实行破格申报。确有真才实学、业绩卓著的讲师、高级讲师或副教授,可以申请破格晋升。资历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在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满规定资历一半以上时间。
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的,应符合正常晋升的其他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相应职务中的2项(其中第1项必备)。
学历和资历“双破格”的,应符合正常晋升的其他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相应职务中的3项(其中第1项必备)。
第十八条 高级讲师
1.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以上;
2.正式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
3.主持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设区市级以上党政部门决策咨询课题1项;
4.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
5.获得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第十九条 副教授
1.在二类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以上;
2.正式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
3.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4.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师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C级1项以上,或二类A级1项以上,或二类B级2项以上;
设区市和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D级2项以上,或二类B级2项以上;
5.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成果一等奖;
6.获得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一等奖;
第二十条 教授(正高级讲师)
1.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与所从事专业一致的学术专著30万字以上;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并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排名前2名);
3.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教师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B级1项以上,或一类C级2项以上,或二类A级2项以上,或二类B级3项以上;
设区市和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主持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符合一类D级3项以上,或二类B级3项以上;
4.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2项;
5.获得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
6.获得省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专家称号。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一条 根据《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9号)和《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暂行办法》(闽人发〔2002〕115号)精神,批准组建福建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党校系统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党校系统教师初、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报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具体负责当地党校系统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报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备案,负责本单位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和县(市、区)委党校组建评议小组,由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教研人员等7—9人组成[县(市、区)党校可吸收个别具有中级职称教研人员],负责本单位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 晋升高级职务人员,其科研成果代表作,由省党校系统职改办统一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鉴定,代表作鉴定结论意见当年有效,跨年度不予使用。上一年度参评未通过人员,其送审代表作至少应更换1篇论文。
第二十四条 晋升高级职务人员,应参加有关学科评议组的专业答辩,并提交近二年来1—2门课程(或专题)的课堂教案。
第二十五条 申报评审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且群众无异议的,所在单位方可推荐报送相应的评审组织。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应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新录用人员入职当年除外)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相应年度;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相应年度;
(三)伪造学历、学位,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通知》(闽人发〔2011〕68号)精神,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取得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可申报绿色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七条 除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国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自费出国进修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尚未返回教学岗位;已经调离党校系统教师岗位;经各系列评聘委员会否决未满一年的人员,均不列入当年度评审对象。
第二十八条 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岗位上聘满1年以上方可转评,转评后聘满1年,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年限从原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任职年限统一截止到既定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任职年限指聘任相应职务的年限,已有任职资格以来未连续聘任的,应扣除未聘任年限后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或奖项等均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获得的,其中未注明排名的,均为排名第1。
第三十一条 相关词语和概念解释如下:
(一)教学工作量
指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在承担主体班、在职(硕士)研究生班教学任务和具体负责教学实施所发生的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计算单位,包括两个部分即实际授课时数和其他教学工作折算成的课时数。经学校批准,列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承担教学科研管理、教学辅助、学术刊物编辑等教师,可根据实际兼任工作任务量的大小,减少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1/2,或根据实际兼任的工作任务折算为教学工作量予以减免。新录用教师第一学年不规定授课工作量,但需完成其他教学工作量40课时。
(二)论文和著作
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或出版,申报人应同时提供论文检索;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教科书等的字数要求,仅指单本专著、译著、教科书等所应达到的字数要求,不累加计算;申报人员承担的内容或字数均以书中注明的为准,书中未注明的需由出版社及主编出具证明。
(三)科研、决策咨询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以收到立项通知书为确认标准,省级及以下科研、决策咨询课题均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
(四)科研成果奖
指国家、省市政府或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五)决策咨询
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要求,党校、行政学院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党和政府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机构,应当以党和政府工作为主题,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发挥党和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其中,决策咨询成果中的专报件,是指省委政策研究室《政研专报》、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专报件》、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决策参考》等。决策咨询成果分类按《决策咨询成果分类目录》(详见附件1)执行。
(六)教学成果奖
指反映干部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可分优秀教学奖、精品课竞赛奖和优秀教材奖等。
(七)“主持”,均指第一责任人。
(八)“以上”、“以下”、“不少于”、“不多于”、“以后”等,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学术刊物分类按《学术期刊分类目录》执行(详见附件2)。
(二)在论文集、专辑(刊)、增(特)刊、电子刊、一刊多号、半月(旬、周)刊、仅有准印证等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未正式发表和出版的论文、专著、译著、教科书等,或在非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三)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可视同1篇(仅限1篇)二类学术刊物。在规定的篇数内,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多于2篇。
第三十三条 上一年度参加评审未通过人员,本年度申报评审,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须增加与申报职务资格条件相应级别的新成果(论文、决策咨询专报件、著作或教学科研成果奖等)。
第三十四条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参照福建省委党校执行;福建省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参照县(市、区)委党校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福建省党校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决策咨询成果分类目录
2. 学术期刊分类目录
附件1
决策咨询成果分类目录
一、领导批示件(一类)
A级:获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成果
B级:获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属部委正部级领导、省委书记和省长批示的成果;
C级:获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属部委副部级领导、省委常委和副省长批示的成果;
D级:获设区市委书记、市长批示的成果。
二、专报件(二类)
A级:直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专报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等);由省委办公厅、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我校院主办的直送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专报件(省委政策研究室《政研专报》、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专报件》、校院《决策参考》等)。
B级:由省委办公厅、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决策咨询刊物中注明只送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专报件(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专报件),省委政策研究室《调研内参·特刊》、《研究动态·专报件》等)。
三、咨询内刊(三类)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属部委、省委办公厅、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其他决策咨询类刊物,如:省委政策研究室《调研内参》、《研究动态》、《调研文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
附件2
学术刊物分类目录
一、一类学术刊物共101种(带*号为重点刊物)
﹡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文学评论
﹡经济研究﹡哲学研究 ﹡法学研究
﹡马克思主义研究 ﹡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
﹡民族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世界经济与政治
﹡中国工业经济 ﹡世界哲学﹡近代史研究
﹡中共党史研究 ﹡管理世界 ﹡求是
﹡人民日报(理论版学术类) ﹡新华文摘
﹡光明日报(理论版学术类)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管理科学学报 中国软科学 科学学研究中国管理科学 经济管理(新管理) 中国行政管理
教学与研究 国外理论动态 科学社会主义
世界宗教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 哲学动态(学术类)
中国哲学史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国语文
中国翻译 文学遗产 外国文学评论
文艺研究 文艺理论研究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中国史研究 史学理论研究世界历史
抗日战争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 金融研究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世界经济中国农村经济
国际经济评论 经济学动态(学术类) 中国农村观察
财贸经济 农业经济问题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国际贸易问题 投资研究 统计研究
现代国际关系 国际问题研究 台湾研究
党的文献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党建研究(理论栏学术类) 中国法学 中外法学
法律科学政法论坛 中国人口科学
世界民族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新闻与传播研究 中国图书馆学报 图书情报工作
编辑学报 教育研究 高等教育研究
心理学报 心理科学 国外社会科学
学术月刊 文史哲 经济地理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二、二类学术刊物
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中除上述一类学术刊物之外的刊物、《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全文)及《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有限认定1篇)
三、三类学术刊物
上述两类学术刊物之外,由国家部委、全国性学会、省级社科院、省级社科联、本科及本科以上院校、省级党校、省级行政学院等主办的学术刊物或综合性刊物(理论版)、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及《闽台关系研究》(理论栏、学术栏);
上述三类学术刊物之外的学术刊物、综合性刊物(理论版)、报纸(理论版)等为其他类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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