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34:0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爱国拥军模范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135号
各设区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人社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http://218.85.73.164:8088/wcm/app/editor/editor/images/spacer.gif
现将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和拥政爱民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成立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双拥办,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推荐名额与范围
此次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表彰名额为70名。分配我省评选推荐名额为3名。经研究,全省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评选推荐名额按如下掌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各推荐1名爱国拥军模范,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视情推荐。
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评选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现役军人),其中副司局级(含)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地方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原则上不推荐地方民政(双拥)人员。对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组织好评选推荐工作。
三、评选推荐程序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函〔2016〕72号文件所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的候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征得地方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区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公示7天(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四、报送材料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名额、条件和程序按时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评选推荐工作有序开展。
(一)推荐初选材料
各单位于5月5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推荐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彰》,以及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以上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审批表要如实填写奖励和处分情况)。先进事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同时附1份300字以内事迹简介)。
(二)正式上报材料
待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省评选办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之后,向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评正式材料。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将本单位评选推荐工作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评选办。有关材料和填报表格可在中国双拥网(http://sy.mca.gov.cn/)下载。
联系方式:福建省双拥办公室
联 系 人:潘永意
联系电话:0591-87676210(兼传真),13600811975
电子邮箱:318614883@qq.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
邮政编码:350001
   
附件: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6 年4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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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评选推荐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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