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31:44

[案例]130002539 出让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出让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案例]1300025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45号)中规定: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因此,可以确认,不论土地使用者是否办理土地权属资料或使用手续,只要其实际占有或使用该土地,在占有或使用时即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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