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31:3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外[2000]1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外1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外1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8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84号)。内称:经中瑞两国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由中瑞两国政府1999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中予以确认,“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瑞典基金会)”更名为“瑞典国际基金会”( Swedfund International AB )。对“瑞典国际基金会”在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可根据中瑞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免征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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