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0]54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54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5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13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35号),现将这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市对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6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沪国税流14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安置“三车”人员而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八年度年检合格福利企业名单》在2000年5月31日前仍作为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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