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企二[2000]25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财企二25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财企二2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29日
为贯彻落实财征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80号)精神,从1999年12月1日起,不再征收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各征收单位开展一次征收情况的检查,对漏户及时补征,对欠缴户及时清欠,征收入库,各单位对本次检查情况再5月2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局企财二处。
二、各征收单位在进行征收情况检查的基础上,对征收企业所缴纳的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进行清算,对1999年12月份以后征收入库的旅游发展附加,由各征收单位整理成清册,于5月31日前报市局企财二处,经审核后,将最后清算数划拨各征收单位,由各征收单位逐户清退。
三、市局企财二处根据清算后的1999年度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的实际入库数,按规定向各征收单位划拨工作经费,各征收单位应与5月31日前将户名、帐号和开户银行随同清算清册报市局企财二处。
请各征收单位积极落实停止征收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的各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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