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30:3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二[2000]3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二3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二3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该通知第二条所指“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请按沪劳保综发19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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