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28:33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浦税政[2001]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及本区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及本区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税政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本市私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及本区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税政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4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四6号文《关于本市私营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沪地税四7号文《关于本市个体工商户200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浦东新区的具体情况,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2000年底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新区各类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1.私营企业应在2001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各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对私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2.个体工商户应在2001年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各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三、认真做好汇缴工作的政策学习和宣传辅导
1.各分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汇算清缴的政策规定,熟练应用政策,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2.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分局可通过公告、发送资料、召开大会等各种形式,使纳税人明确汇缴的政策、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等各项事项。
四、汇算清缴的政策问题
1.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要严格按照国税总局和市局规定的政策执行,要贯彻有特殊规定的从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从一般规定的原则。
2.要严格审核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计算计税工资总额的人数、超过工商注册人数的(包括临时用工),必须事先书面申请,报经分局核准后,以核准人数为准。
五、汇算清缴的报表
1.各分局应在2001年4月10日前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报送区局税政处。
2.为全面掌握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各分局要将不属汇算清缴范围的“带征户”年度经营的各类数据汇总,一并填报《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其中“销售额(营业收入)”按实填列;“应纳税所得额”以带征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除以15%的税率进行换算后填列;“利润总额”一般应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3.各分局应做好企业减免所得税和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大户情况备案工作,并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2000年度有关私营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和纳税大户情况汇总填写《企业减免所得税情况备案表》及《2000年度上海市私营企业大户备案表》,报送区局税政处。
4.各分局在2001年4月30日前将《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及汇算清缴的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局税政处。
六、汇算清缴工作考核
为搞好2000年度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区局将成立由区局分管领导、税政处及分局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各分局的汇缴工作情况实行考核,采取分局自评和区局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采用计分制,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列表附后。在各分局自评总结的基础上,区局考小组结合对分局的考核,随机抽取部分税务所一并考核。经区局考评后,考核结果经区局领导审定,确定汇算清缴工作的先进单位,区局将给予通报表扬。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沪地税四6号文
2.沪地税四7号文
3.个体、私营所得税汇算清缴评比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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