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浦税稽[2001]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稽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稽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7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沪国税征9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第3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查处证明,原则上指属销售所在地各级税务局(分局)、稽查局(分局)出具的公函。
2.重新取得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销售所在地税务机关查处证明须同时具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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