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办[2001]5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学生公寓建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学生公寓建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沪税办5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学生公寓建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沪税办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秘书处公文处理便函(沪府办秘5734)转来的市教委《关于申请学生公寓建设继续实行政策支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学生公寓建设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函告如下:
一、市教委提及的有关学生公寓建设涉及营业税方面的两项政策是:
1、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进行对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其经营学生公寓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于社会性投资建设、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获得的租金收入免收营业税。
上述两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5号)第一条已作明确,我局已以沪国税流51号文转发予以落实。
二、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造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在2002年底前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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