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27:01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浦税政[2001]1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1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1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14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二2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调整工作,各分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地税局的文件,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分局稽管科应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私营企业的户数情况,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分局税政科和其他部门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对原私营合伙企业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等个人合伙企业,应督促其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合伙协议书。
三、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的档案。对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做好征收方式确定工作和就户带征率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工作。稽管科要及时做好户管资料的修改工作。
四、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包括个人投资者兴办的其他事务所),原则上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各分局要做好私营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原带征户除外),一九九四年以来的历年结存的税后利润和盈余公积的清理工作,并视企业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企业已将历年结存的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部分,要按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调整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历年结存尚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和盈余公积,应在2001年3月底之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对尚未进行分配的,其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和盈余公积应视同用于投资者个人消费,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未直接分配给投资者而转增企业实收资本金(注册资金)的,各分局要做好有关企业的备查记录,待企业歇业时再予以处理。
六、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由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分局应采用各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个人投资者明确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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