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税流[2001]6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能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能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流6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能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流6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7日
外税分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能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分业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2000年1-9月销售额达到1466.7万元,已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应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同时,应要求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核算,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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