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浦税稽[2001]3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稽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稽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稽3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稽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稽3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9日
各税务分局:
现将市国税局沪税稽31号文《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稽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针对市局31号文第一条、第三条提出的上报工作要求,区局要求各分局在4月11日下班前将有关软盘和报表上报区局稽管处。
二、从四月份开始,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开具数据,通过交叉稽核的正确率必须达到99.5%以上。
三、为确保正确的稽核率,操作岗位必须建立三级核对制。首先是具体开具的操作人员,输完数据后,必须进行核对,才能打印。其次是企业接受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前必须进行核对所开具的数据后验收签字。第三,每月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开具人员必须在月底按顺序将其装订,供稽核岗位与电脑数据进行核对,然后才能上报数据,为此各分局应建立金关工程的数据稽核岗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办法。
四、为搞好这项工作的开展,区局将组织考核并每月编发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以取长补短,提高该项工作的运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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