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浦税政代[2001]1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处政关于转发《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汁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的代电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处政关于转发《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汁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的代电通知
浦税政代1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处政关于转发《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汁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的代电通知
浦税政代1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16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二处《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汁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沪税所二便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浦东新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进行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缓缴,应由扣缴单位(支付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如下资料:(1)扣缴单位要求缓缴的书面申请;(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查验原件留复印件);(3)扣缴单位出具的证明此项奖励具体人员的名单;(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缓缴,由各税务分局审批。
二、上述个人所得税缓缴的单位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正式的书面免征申请,同时须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列举有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此项奖励人员免税名单的文件。各税务分局应对照市局文件,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免税审批。
三、各税务分局要及时调整征收所计算机系统的软件设置,并加强对上述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以确保此项政策的正确贯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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