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24:11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 浦税政代[2001]1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代电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代电通知
浦税政代1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代电通知
浦税政代10号
全文有效
2001.04.16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二处《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汁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沪税所二便[200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浦东新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进行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缓缴,应由扣缴单位(支付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如下资料:(1)扣缴单位要求缓缴的书面申请;(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查验原件留复印件);(3)扣缴单位出具的证明此项奖励具体人员的名单;(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缓缴,由各税务分局审批。
二、上述个人所得税缓缴的单位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正式的书面免征申请,同时须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列举有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此项奖励人员免税名单的文件。各税务分局应对照市局文件,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免税审批。
三、各税务分局要及时调整征收所计算机系统的软件设置,并加强对上述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以确保此项政策的正确贯彻。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二处关于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缓缴、免征手续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23日 沪税所二便[200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法[200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各单位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缓缴、征免手续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在当年度实际支付发生的当月,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统一制发、加盖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印章的拥有该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样证复印件附后)和该单位出具的此项奖励具体人员名单的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办理当年度此项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缓缴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次年的3月底前,对市政府批准的单位和此项奖励人员的免税名单,必须要与该单位在申报办理当年度此项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缓缴手续时所出具的具体奖励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的,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不相符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附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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