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24:05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沪税浦稽[2001]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税浦稽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税浦稽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17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沪税稽8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复查计划的制订
复查作为税务稽查的一项日常管理工作,应在安排”下一年度(季度)检查工作时,同时制订出税务稽查复查计划。考虑到具体实际,各分局、大队年度安排复查的户数,一般不得低于本分局、大队年度日常税务稽查户数的5%,日常税务稽查的界定,参见浦税计59号文。
二、复查的组织形式
复查分两个层面,一是各分局、大队对所属查账所(队)开展的复查;二是区局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对各分局大队开展的复查。在制订复查计划时,应避免多头检查,若发现重复检查问题时,区局与分局、大队的,以区局复查为先,分局与大队的,由两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区局稽管处裁定。
三、复查内容
除按总局国税发54号文规定的内容进行复查外,增加“按规定司法移送而不移送的”一条,在采取进点复查方式时,还须对原被查企业经税务处理以后的调整账务情况、补税缴纳情况进行复查。
四、复查资料的档案管理
复查资料由组织复查的部门单独装卷管理,复查资料包括复查通知、复查报告、复查结论及经复查重新取得的被查企业税务违法、违规的证据材料,由复查组织部门直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稽查工作报告等一系列文书资料。
五、复查文书的使用
复查文书主要由复查通知(附一)、复查报告(附二)、复查结论(附件三)、书面鉴定(附四)组成,文书由各分局、大队自行解决。
六、复查考核
复查工作应列入税务稽查工作的考核内容中,对复查部门作出的对稽查人员执法质量的评估(书面鉴定),应尝试与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对复查中发现的原案件处理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复查部门应及时移送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本文执行中,遇到什么具体问题的,请及时与区局稽管处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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