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23: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税进[2001]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吉列有限公司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吉列有限公司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沪税进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吉列有限公司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沪税进1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28日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自产货物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规定把握口径的请示》(浦税政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上海刀片厂宁波分厂、富春江分厂系中外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中方投资者与外方合资前成立的联营厂,且联营合同约定联营厂生产的定牌产品由上海刀片厂独家经销,合资时有关合资合同又已约定上述联营厂生产的定牌产品转由上海吉列有限公司独家经销,上海刀片厂拥有的有关产品商标权在合资期间也由上海吉列有限公司独家使用。上海吉列有限公司购买上述联营企业有关产品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时,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通知》(沪国税退13号)中有关购买扩散产品视作自产产品的规定,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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