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22:43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税浦政[2001]1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1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1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5月22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140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贯彻,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业务免征增值税。
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业务免征增值税的资格认定、增值税免征审核由各分局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由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相应期间的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4.相应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具体对该项目的先征后退手续,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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