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22:39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关于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228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福州、厦门、平潭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直及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182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安排在10月15日、16日两天进行,请各地按《福建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表》(附后)认真做好网上报名、资格审核等工作。
二、报名条件按照原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可参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31号)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药学、中药学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
三、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考人员,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于报名截止日之前取得,并经现场资格审核。
四、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包括生物类、化学类和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有关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五、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2016年7月18日至27日全省考生须登录福建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网址:www.fjpta.com),7月28日至29日现场资格审查(曾报考且报考级别和专业不变的老考生免审),7月18日至8月5日网上缴费。详情见网上《报考简章》。
在福建省人事考试网首页设有“网上报名疑难问题解答专栏”,进行网上缴费指导。
六、非首次报考人员(老考生)无需进行现场审核。首次报考人员于网上报名后,须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统一于2016年7月28日至29日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一)单位介绍信或直接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上盖章。
(二)有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免试条件的还须提供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八、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和培训工作由福建省药师协会负责负责,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59-1号金源饭店公寓2202室,联系电话:0591-83713759,15980201778,联系人:陈鸿焰。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4日
附件2

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1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事考试机构,大连市、武汉市和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
为做好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相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经调研论证,提出了《2015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审核通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的意见,现由我-中心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共同发布该目录,供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参考。
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是对原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的“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的解释和界定,共包括本科、专科和中专三部分专业参考目录。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一级学科与本科的专业类具有对应性,在实际工作中可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参考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可根据报考考生的学校、学历、专业名称、专业课程设置以及报考者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参考目录,综合判断。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3.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2015年5月28日
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
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012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2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3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部分)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6S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6W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0S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7S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部分)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放射医学
100305W
放射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部分)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部分)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部分)
100701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1
药学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3
药物制剂
100703TK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8S
临床药学
100704T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0S
药事管理
100705T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2S
药物分析
100706T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3S
药物化学
100707T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9S
海洋药学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部分)
100801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2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5W
藏药学
100804T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1W
蒙药学
100805T
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100814S
中药制药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6W
眼视光学(部分)
101005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07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701
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2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分类代码
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3
生化与药品大类
5301
生物技术类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2
化工技术类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303
制药技术类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
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63
医药卫生大类
6301
临床医学类
630101
临床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30108
针灸推拿
630109
中医骨伤
6302
护理类
630201
护理
6303
药学类
630301
药学
630302
中药
6304
医学技术类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7
医学营养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3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
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2010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2010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原专业编码
原专业名称
10医药卫生类
100100
护理
0801
护理
100300
农村医学

新增专业
101100
药剂
0813
药剂
101200
中医护理
0816
中医护理
101300
中医
0814
中医
0815
中医骨伤
101400
藏医医疗与藏药
0820
藏医医疗
101500
维医医疗与维药
0821
维医医疗
101600
蒙医医疗与蒙药
0822
蒙医医疗及蒙药
101700
中医康复保健
0819
中医康复保健
101800
中药
0817
中药
101900
中药制药
0818
中药制药
102000
制药技术

新增专业
102100
生物技术制药

新增专业
102200
药品食品检验

新增专业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
b.2010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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