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21:33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税浦政[2001]4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4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4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28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新区的具体情况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在纳税申报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同期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分局在企业提出退税申报、税款解缴入库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7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应于企业解缴税款的次月将增值税款退还企业。
三、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可在申报解缴6月份增值税后,提出今年1至6月的退税申请,经分局审核批准后,于8月上旬将增值税款退还企业。
四、分局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上报区局税政处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和8月20日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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