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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浦府[2001]11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浦东新区各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办法》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浦东新区各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办法》通知
浦府11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浦东新区各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办法》通知
浦府11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12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各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主题词:法制 残疾人 就业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发100份)
附件:浦东新区各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本区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的主管部门,下设浦东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的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⒈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个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⒈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浦东新区上一年度农村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数。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再就业服务中心、非正规劳动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不列入缴纳范围。已安排残疾人,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由镇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镇残联)初审后上报浦东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核准。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六条 浦东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应在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情况进行核定,对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⒈6%比例的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残疾人就业未达到⒈6%比例的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第七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⒈6%比例的单位,到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10-11两个月。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⒈6%比例的单位,应向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出具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的证明,经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镇、村办三资企业到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办理免交手续。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委托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或补贴。
(四)购置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培训残疾人所需的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残疾人分散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经费。
(七)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日常经费和建设经费开支。
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各镇残联应按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使用预决算计划,报浦东新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新区残联)审核,经批准方可使用,并接受新区残联定期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一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11月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报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当年市、区奖励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优先招收本地区的残疾人。凡招收录用的残疾人必须办理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缴纳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新区劳动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新区劳动保障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新区农村社会保险机构、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镇劳动保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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