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税地[2001]4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地4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地4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6日
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沪税浦政27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上述转制的科研机构,五年内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科研开发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期为2000年10月至2005年10月,五年税款合计511340元。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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