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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税浦稽[2001]1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浦东新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浦东新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税浦稽1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发《浦东新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税浦稽1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9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完善和规范专用税票管理工作,提高专用税票的管理水平,根据市局沪国税退1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浦东新区征管实际,特制定《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请各分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在实施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0日
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
出口货物的税收及专用税票的各项管理(以下简称“金关”工程),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为加强领导,新区局成立“出口退税管理”的工作小组,周振家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苍铁城、李春常任副组长,区局稽管处、信息中心、税政处、计会处领导为组员。今后工作小组将统一协调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各分局也要根据实际,明确分局主要负责人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相应成立工作小组。
(二)工作职责:
新区局的“金关”工程由区局稽管处牵头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各分局的“金关”工程由稽管科牵头协调和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各分局科所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分局稽管科
除负责“金关”工程的牵头、协调、组织落实外;应负责日常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具体职能是:
(1)负责制定“金关”工程管理工作的各项落实措施及操作规程,包括各项基础动态管理办法、考核办法。
(2)负责协调各科所的各项具体工作;对专用税票(注:指“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二种税票)开具、检验、上报等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组织召开本分局的“金关”规程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研究存在问题并及时上报;制定培训办法并予以具体落实。
(4)负责对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稽核、协查、函调的布置落实工作。
2.分局征收所:
(1)负责对需开具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的企业辅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对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工作。
(2)负责专用税票开具的窗口受理,核对工作。
(3)负责专用税票的具体开具、核对、稽核工作。
(4)负责对专用税票及有关资料的装订等各项基础台账工作。
(5)负责对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软盘及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
3.分局计算机科:
(1)负责“金关”工程各个系统的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和日常运行与维护工作。
(2)负责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校验工作。
(3)负责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网上上报工作。
4.分局税政科:
(1)负责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的布置,辅导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2)负责对首次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核工作。
(3)负责对因开具“专用缴款书”而溢交税款的退库审批工作。
5.分局综合税务所:
(1)负责对出口货物退税需开具专用缴款书初次申请或改变、增加产品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并书面签报报税政科。
(2)负责对出口退税企业的日常检查、协查、函调实施工作。
(3)负责对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因溢缴税款退库的检查、审核、并签报报税政科。
(三)岗位设置:
各分局应根据此项工作量的实际情况,落实2名以上专职人员,具体从事窗口接待、受理申报、复核开票、稽核上报、基础台账等各项具体工作,专职人员应从工作责任性强、业务精通的干部中确定。
各分局对确定的受理专用窗口,要及时对外公开受理的时间、范围、条件及有关办事程序等。规定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的时间对外接待受理申报。
(四)审批权限:
(1)对初次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企业,需经实地调查、核实书面报税政科复核,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同意,方可有资格开具。
(2)对纳税人因开具“专用缴款书”而溢缴税款的退库,应由综合税务所进行详细审核,检查后,以专题签报送分局税政科,经税政科复核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能办理退库手续。
(3)对个别纳税人全年各季的出口货物比例均低于50%而要求退还因开具“专用缴款书”而溢缴的税款,各分局应认真把关,从严掌握,按上述权限审批退库后,将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局税政处备案。
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操作规程
(一)专用税票开具的资格认定:
供货企业销售货物给出口企业,办理开具专用缴款书需经税务部门的资格认定。
1.企业办理资格认定需报送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本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出口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资格认定表》(附件一);
(6)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资格认定的程序:
对首次申请开票的企业,征收所窗口受理后,经书面审核,资料齐全,填写清楚的交综合税务所进行实地调查、审核。调查、核实人员应根据沪国税退13号文(附件三)第一至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审核其外销产品是否属于自产产品,并核实企业的进项发票,资金往来,审核其经营规模、生产厂房及设备,增值税税负率等情况,核查人员要求上述问题提出详细的书面签报报税政科,经税政科复核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并同时书面(即“资格认定表”)通知稽管科、征收所、综合所和企业,给企业发放《“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准开证》(附件二)。申请企业凭书面通知到征收大厅的专设窗口按有关要求正式办理开具“专用缴款书”。
(二)企业办理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程序
1.企业办理开具专用缴款书报送的资料
凡经资格认定准予开具缴款书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在货物实现销售后,交纳增值税前持以下资料向征收大厅的专设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下述资料。
(1)本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2)货物销售合同复印件;
(3)《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附件四);
(4)《“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准开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申请的资料审核要求:
征收大厅窗口受理人员,收到企业填报的申请资料后,必须认真予以审核,对出口货物的销售发票及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计税金额适用税率是否填写清楚,计算是否正确.销售的是否属资格认定中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否属出口企业(如果与原认定的出口企业不一致,则需提供本次出口企业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等逐笔进行核实,(如果所开具货物,不属原资格认定时的产品则应移综合税务所核查,核实后报税政科审批)。
(三)企业办理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程序
1.企业办理开具完税分割单需报送的资料
对出口货物将购进的已开具专用缴款书的货物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征收大厅提出申请开具完善分割单。
(1)《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申请表》(附件五);
(2)原开具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原件;
(3)本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4)货物销售合同复印件;
(5)《“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准开证》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核要求:
操作人员应根据沪国税退13号文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结合“专用缴款书”审核的程序进项审核;
(四)专用税票的开具程序
1.字轨号维护及录入规则:
(1)字轨号维护:
将缴款书或分割单上第一次出现的不同的字轨号,录入计算机以备开具的缴款书或分割单校检使用。一个相同的字轨号只需录入一次,当某一字轨号作废或停用时,将注销标志设置为1注销,反之注销标志为0未注销。
(2)字轨号录入规则:
如果油印字轨批号为四位数(如:0961)则全部输入:如果油印字轨批号为六位数(如:020001)则必须省略字轨批号中第二、第三位,则输入“0001”。
2.缴款书号码输入要求:
由于缴款书和分割单号码的输入采用N+1方式,(即第二次以后开具时号码会自动N+1,最多累计次数为24),所以进入开票功能后,首次输入的号码必须认真仔细并且两次输入。
3.海关代码必须准确,且购货单位的海关代码第一、二位必须与购货单位的税号前两位一致。
4.税种有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应区分明确。
5.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中发票号码栏,必须如实填写,各发票号码之间以空格或句号分隔,不能使用逗号。
6.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中各栏内容的填写应完整、正确,特别要注意缴款单位税务登记号,购货企业税务登记号,海关代码,计量单位、销售金额,实缴税额等重要字段的完整和正确。
7.一张税票可以开三应税栏目,货物名称允许长记录,一旦超过8个汉字会采取换行打印方式,但此张税票只允许开这一条长记录货物名称的栏目,即此税票只能开一行应税栏目。
8.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个可开具二份(或以上)专用缴款书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不可交叉开具。
9.计量单位可以在代码库内找到,也允许即时汉字输入、但此输入的计量单位只允许在“ZX”代码中输入。
10.待上述内容输入完毕后,必须与企业的“申请表”内容核对无误后,才能予以打印税单。
11.企业接受专用税票时必须进行校对所开具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并在企业的“申请表”右上角签上验收入的姓名。
(五)专用税票的校验和上报要求。
1.上报前的电子信息数据校验:
各分局计算机科针对已开具且已入库销号后装订成册的专用税票及计算机内的电子信息数据,在上报前必须根据《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及上报校验计算机软件》(附件六)及《出口货物完善分割单系统新增内容》(附件七)的操作方法,进行校验认证电子信息数据,并有当月的认证校验情况记录,以备查验。对校验出有差错的地方,在仔细核对原始情况后予以修改:
2.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数据上报:
(1)上报时间和方式:
各分局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时必须提前),将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数据报新区局稽管处(软盘方式、包括《上报数据统计表》[附件八]),同时在每月的8日前将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数据通过金税网络传送至市局稽管处;
(2)上报数据文件名及格式:A.上报文件时,将当期所开具的,且已入库销号后的专用税票分别生成如下文件名: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renzjks.lst文件。
出口货物分割单:renzfgd.lst文件。
并根据上报的月份将上报文件名修改为renzjks+月份.lst和renzfgd+月份.lst,如7月份上报6月份数据时,数据文件名分别应该是renxjks06.lst和renzfgd06.lst.B.数据转换后形成的上传文本文件的各字段,必须以逗号分隔,日期类型格式是YY-MM-DD.
六、未通过交叉稽核的数据核查,分析上报要求:
针对市局定期返回的未通过交叉稽核的数据。各分局必须逐条进行核查,分析原因,并在下发后一周内,将修改后的数据按《专用税票数据库结构定义说明》(附件九)要求。以软盘形式上报(使用2.5以下的版本)并附《专用税票稽核检查分析汇总表》(附件十)和《上报数据统计表》。对属于企业差错的尚需增加书面打印数据。
附资料、表式清单如下:(略)
附件一、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企业资格认定表;
附件二、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准开证;
附件三、沪国税退1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管理的通知;
附件四、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
附件五、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申请表;
附件六、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及上报校验计算机软件;
附件七、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系统新增内容;
附件八、上报数据统计表;
附件九、专用税票数据库结构定义说明;
附件十、专用税票稽核检查分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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