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沪税浦政[2001]7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7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7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15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二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浦东新区情况,重申并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1)在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请各单位务必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国税、地税局的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反规定擅自作出与现行税法、法规相悖的办法、规定。
(2)新区地方有关单位、部门作出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现行税法、法规不一致的,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国税、地税局的规定以及新区税务局的操作办法执行。
(3)请各单位结合此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新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执行情况于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区局税政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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