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18:53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沪税浦稽[2001]3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税浦稽3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加强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税浦稽33号
全文有效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遏止和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不受干扰,保障国家税基不受侵蚀,结合浦东新区发票管理实际,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申如下,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对照检查及自查自纠,以促进发票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强化责任意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各单位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在思想上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在行动上认真对待,一丝不苟。
2、各单位应按照《浦东新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中“发票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的要求,落实专职人员(外聘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发票管理的所有工作岗位),严格各环节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3、各单位要定期(每季至少一次)对发票管理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开展抽查,并实施必要的考核,一经发现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的,应按沪税浦发
26号转发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重申严格执行发票管理重大事件的报告制度。
在税收日常征管和税收检查中,各部门和税务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下列情况应口头并书面逐级报告:1、涉嫌骗购、倒卖、虚开及故意收取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2、购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累计三个月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以及“人去楼空”的失控户(每月报一次);3、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4、防伪税控户的“失踪”;5、发票仓库管理中发生丢失、被盗和异常问题,以及运输中出现的隐患问题;6、未按规定印制或受理印制发票的;7、其他重大情况等。
逐级报告的具体时限是:各分局(大队)应在发现上述问题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局,区局在接到报告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三、加强原有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在发票管理上,已有许多规定和要求,根据当前案件的特点和管理工作实际,着重对以下规定作进一步的重申,并要求对照自查。凡未严格执行的,务必从速纠正。
1、认真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确认、复审和回访制度。
第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手续和程序,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二,对新办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浦税稽5号和浦税稽26号文的规定,在认定之日起三至六个月内,至少就户跟踪实地检查一次,并就户以签报报告反映检查情况。税政科必须每月作一次统计,六个月内未检查的(即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跟踪检查报告表》的),或经过检查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都应在发票出售的计算机上注上“锁定”标识,经检查并经分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解冻”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三,对已被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结合年检和日常征管回访,对照认定标准认真实地审核‘,对发现销售额较大、税负明显偏低、零申报或异常申报情况的,应即确定为检查对象,并设立检查项目,实施相关的税收检查。
2、严格执行限额、限量、限期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度。
应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使用何种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经主管税务机关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新办的三个月内一律使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一律按浦税稽5号《关于制发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要求审核批准。对确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以一个月用量为限核定,月使用量超过五本以上的,一律由各分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应严格执行使用期限的规定,即在每次购领专用发票时,在专用发票封面上由发票管理所加盖“专用发票使用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使用按违章 处罚”的印章 。
3、严格发票发售制度,重申规范操作。
首次供应专用发票时,必须查验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核对计算机信息后,在《发票购用印制簿》上加盖“一般纳税人”印章 ,粘贴防伪标记。对于目前继续使用手工版发票的纳税人,各分局应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各分局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4、严格发票日常稽核制度。
各分局、稽查大队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经常性税收检查的同时,应就户开展发票使用、管理的全面检查,并就户反映报告检查情况,填写《发票日常检查情况报告》,随“税收检查报告”(签报)一并送批。
5、加强发票仓库管理,健全仓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防止出现失窃、毁损和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对发票仓库的管理、发票运输、发售点的安全防范措施,应认真对照完善,具体应严格执行浦税稽32号《关于重申发票仓库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和浦税稽42号《关于制发发票购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6、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管。
“金税工程”是一项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它主要适用于专用发票的协管,用高科技手段来防范和堵塞专用发票管理的漏洞,必须狠抓落实,加强工作质量的考核。
具体要求按照沪税浦稽8号《浦东新区税务局“金税”工程工作实施意见》执何。
四、近期工作。
1、今年内,对照上述重申的规定和要求,各分局(大队)要开展一次自查,对尚未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即予纠正,并要求于今年底前,书面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区局稽管处应定期开展相关辅导和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2、年内各分局结合增值税专项检查,对销售额较大、税负明显偏低,零申报或有异常申报情况的,要选择确定50户企业,并设定具体检查项目,从银行日记账人手,检查其资金往来的真实性等,为其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就户签报反映检查结果。区局稽查大队的检查任务,另行确定。
3、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明确各分管领导,并成立工作小组,于9月25日前报送区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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