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规定(暂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规定(暂行)
上海市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规定(暂行)
全文有效
2001年10月10日
一、为加强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开票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分局稽管科长审批。
三、凡本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由分局分管局长审批。
四、凡本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下(含百万元)的,由市局稽管处分管领导审批。
五、凡本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分管局长审批。
六、对确实需要而且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开票限额审批时,要尽快予以批准,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七、企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包括最高开票限额的具体设定工作),由分局根据各级领导的审批意见负责具体实施。
八、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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