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浦流[2002]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流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流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14日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639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条列明的货物实行即征即退时,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相应期间的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申报表、税单复印件;
4、对产品有原料比例要求的,还需提供原料配方和市技术质监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即征即退的审核和退库由分局负责。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条列明的货物实行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需由分局核定,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各分局应按浦税政24号文的规定,予以审核。
三、享受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如果同时生产或经营其他货物的,须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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