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15:40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浦稽[2002]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区税务稽查局查补税款入库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区税务稽查局查补税款入库的暂行办法
沪国税浦稽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区税务稽查局查补税款入库的暂行办法
沪国税浦稽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2月5日
目前运行的CTAIS系统中,查补税款的入库与户管所属相关联,造成新区税务稽查局的查补税款不能直接自行入库。为使稽查局查补税款的入库在CTAIS系统中运行,并满足计会报表汇总统计的需要,经研究,对现阶段稽查局查补税款入库作如下规定:
一、税务登记注册户查补税的入库
采取由稽查局自行组织实施检查,自行按税收法规作出税务处理(处罚)规定,借用CTAIS系统自行开出缴款书,但入库体现在相关分局内的方法,具体程序为:
1、操作权限。根据业务分工,授权稽查局相应的操作权限:
(1)查询:包括户管、收入、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料、发票销售等的查询。
(2)登记:对非注册登记户进行注册登记。
(3)征收开票:通过税务稽查特殊案件管理模块进行征收开票的操作。
2、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加注说明文字。在处理(处罚)决定书单位落款下方空白处,加注:“本查补税款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第×分局入库”字样。
3、税单加注标识。稽查局通过CTAIS系统开具有相关分局识别标志的税单后,须人工在税单左上角加盖注有“稽查局”字样的红色印章(样式附后),表明此税单系稽查局开出,以与有关分局的入库税单相区别。
4、有关分局收到银行返回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凭证后,应及时将其中的第五联(报查联)分拣集中后交稽查局,稽查局应安排专人与各有关分局联系,及时索取凭证,并将该凭证作为附件,归并入税务稽查案卷内。
二、非注册登记户查补税入库
凡未办理过税务登记或未进行过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对其查补税款的入库由稽查局自行通过通用或综合申报窗口开具税单,税款由相关地域税务分局入库。有关的流转程序见本文第一条第2、3、4点。
三、欠税管理
本办法施行后稽查局开具税单后造成欠税的,清欠和管理仍由稽查局负责,稽查局应及时掌握欠缴税的信息,设置台账,专门统计,各相关分局也要做好这部分欠税的单独统计,并纳入计会统内进行核算反映。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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