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15:28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地税浦稽[2002]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管辖权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管辖权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浦稽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管辖权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浦稽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2月6日
为适应浦东新区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符合CTAIS在税收征管运行中的实际情况,改变新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征管中存在的不规范,进一步提升“房、土”两税征收工作质量,特对“房、土”两税在税收征管中管辖权的规定重申明确如下:
一、在市、区二级税收征管格局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注册地在区外,经营地在区内的企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继续贯彻“属地”管辖原则,“房、土”两税由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征管。
二、对注册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经营地亦在浦东新区,但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属同一税务分局的,“房、土”两税征管由注册地税务分局负责。
三、操作中同上述二点规定不有同的,请相关分局尽快调整,对非户管但建立征收资料的分局,尽快通知区局,列明清册,在3月31日前将征收资料移交征管分局。
四、本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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